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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院内横幅、广告、公告栏管理的暂行规定(试行)
来源: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:2005-05-10 17:43 点击量:

各部门、各系(院):
  为了加强对校内横幅、广告、公告栏的管理,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,提升校园形象,特制定如下规定,请遵照执行。
 一、横幅、广告
  1、除学院一级重大欢迎、庆典、宣传活动外,在东西校区主干大道及校内所有室外公共场所悬挂横幅、放置广告等宣传物,均应预先向我部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,取得《放置许可证》后,方能悬挂和放置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悬挂和放置。
   2、横幅悬挂,放置广告须标明期限(一般为3至7 天,在《放置许可证》上注明),到期由悬挂或放置单位及时清除。未及时清除的,由宣传部指派临时工清除,一切费用由悬挂、放置单位承担。
   3、严格控制在校门口悬挂横幅、放置广告,院级以上的重大活动方可在校门口(包括校门两侧)悬挂横幅、放置广告,系及系以下的活动原则上不允许在校门口(包括校门两侧)悬挂横幅、放置广告。
   二、公告栏
  1、校园内的公告栏由使用单位管理,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。西校区正门东侧公告栏归口宣传部。西校区1号教学楼后侧(西面)公告栏归口团委、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办。西校区行政办公楼门口公告栏归口院办。东西校区饭堂宣传栏归口后勤处。东西校区学生生活区公告栏归口团委和学工处。
   2、所有公告栏要保持栏面整洁,不得张贴商业广告或含不健康内容的宣传品等。
    3、学生乱贴乱放的宣传品由团委指派学生会专人清理。
   4、各部门、系(院)对张贴的公告、通知、海报等要仔细审阅,做到内容健康、文字规范。
  三、南校区暂由高职院参照上述有关规定,对该校区横幅、广告、公告栏进行管理。
  四、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生效,此前一切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玉林师院党委宣传部 
二O O五年五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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